《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章、第二、三、五、六條規定:合同當事人應是平等、公平、誠實、信用,依合同履行義務的原則,《合同法》第七章違約責任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特別提示:只要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事實存在,則該當事人就得承擔違約責任。
宿縣教委印刷廠雖是同宿縣教委簽訂有”承包經營合同”,但因不是宿州市教委主任副市長韓心榮親家,所以處處受到打壓,直至滅亡。請求判令1、被告賠償被燒毀財產49.75萬元及相應的經濟損失及利息10萬元;2、判令被告賠償占地3·75畝,建筑面積585·75平方米、價值33萬元,新建廠房一處;3、判令被告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1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后原告變更訴訟為請求判令1、被告賠償被燒毀財產49.75萬元及最低利息23萬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1、原告訴稱企業系集體性質,對集體企業財產原告...(本文書還有3965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