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以要求東陶公司支付加班費差額為由向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潘**的仲裁請求。潘**不服該仲裁裁決書,于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本案中潘**離職時間為****年**月13日,提起仲裁申請日期為****年**月8日,已經超出了一年仲裁時效,故對于潘**要求東陶公司、團興公司支付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該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潘**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經審查,...(本文書還有59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