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宿州市***限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青島海***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宿州市***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古延波、被告(反訴原告)青島海***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愛國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永賓、陳建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宿州市***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解除原、被告雙方****年**月3日簽署買賣合同;2、被告立即返還原告已付貨款5.8萬元;3、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1429194.41元;4、本案訴訟費、鑒定費、律師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年**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諾函,承諾對該公司生產的掛面包裝機提供安裝、調試、培訓等完善的售后服務。****年**月3日原、被告雙方簽署掛面包裝機買賣合同,價款93萬元,付款條件定金30%,發貨前30%...(本文書還有1953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