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朱**辯稱,原告與被告沒有經濟來往,協議書是原告強迫被告所簽,原告經常打電話威脅被告,說被告的案件輸了,造成被告為此精神分裂。
本院經審理查明,朱**訴徐俠、曹永林、宿州市新建鋼模具租賃站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10日作出(2017)皖1302民初6892號民事判決,判決徐俠、曹永林、宿州市新建鋼模具租賃站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朱**材料款5926400元。徐俠、曹永林、宿州市新建鋼模具租賃站不服,提起上訴。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年**月30日作出(2018)皖13民終449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因徐俠、曹永林、宿州市新建鋼模具租賃站未履行生效判決,朱**申請強制執行。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于****年**月3日作出(2018)皖1302執16...(本文書還有1780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