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28日6時30分,在g2504杭州繞城高速往上海方向120公里300米處,高明海駕駛的浙e×××××號車前部、后部與張懷濤駕駛原告的上述投保車輛號車前部發生尾隨相撞,造成車輛損壞、貨物損壞、路產損壞。經浙江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杭州支隊六大隊認定,張懷濤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過錯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高明海無過錯,無責任。事故造成豫h×××××牽引車車輛損壞,經訴前法院委托鑒定,車損為245380元,被告應在車損險內承擔。事故造成路產損壞,原告賠償6520元,被告應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內承擔。為施救車輛,原告支付施救費3900元,為評估車輛損失,原告支付評估費7000元,被告應予賠償。
由于在理賠問題上雙方形不成一致意見,故訴請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文書還有1836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