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28日,原告因活動后胸悶到溫縣第二人民醫院就診,并于當日住院治療,治療期間lad植入支架一枚?!痢?、不穩定性心絞痛、冠狀動脈植入后狀態、心功能i級等。原告住院13天,實際支付醫療費共計10932.26元。原告認為,原告住院治療并lad植入支架一枚,符合與被告所簽主合同富德生命康健無憂重大疾病保險(2018版)第五章第二十七條“輕癥疾病的定義”第三款“冠狀動脈介入手術(非開胸手術):為了治療明顯的冠狀動脈狹窄性疾病,首次實際實施了冠狀動脈球囊擴張成形術,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冠狀動脈粥腫斑塊切除術或激光冠狀動脈成形術”,被告應該依據××,我們將按照本主險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20%給付輕癥疾病保險金,本主險合同繼續有效”的約定,給付原告基本保險金額20%的輕癥疾病保險金20000元,且合同繼續有效、后續保險費不需要交納。第二,依據附加保險富德生命附加住院每日補貼醫療保險(a款)合同的約定,給付原告“13...(本文書還有2888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