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趙**、王*辯稱,一、借款屬實,趙**認可借款本金,但未約定利息;二、被告王*對借款不知情,屬趙**的個人債務。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年**月1日、****年**月3日、****年**月18日、****年**月2日,被告趙**分四次向原告分別借款50萬元、15萬元、27萬元、8萬元,有趙**為原告出具的借條4份予以證明。原告表示,借條書寫日期不一定系借款交付日期,原告提供其中國農業銀行和山東農村商業銀行交易明細一宗,證明原告向被告趙**交付借款的事實。原告表示,借款約定月利率為1.2%,原告提供原告妻子秦宗英與趙**的通話錄音予以證明。被告對錄音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該錄音中,趙**未明確認可借款利息數額。被告趙**對...(本文書還有64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