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陽谷縣人民法院審理山東**察院指控被告人郭*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于二○一八年七月三日作出(2018)魯1521刑初136號刑事判決。郭*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年**月7日晚21時許,被告人郭*與被害人郭某2酒后發生言語沖突,繼而廝打在一起,后被郭*父親郭某1拉開,后郭某2再次找郭*理論,郭*手持木棍打在了郭某2頭部,致其頭部受傷及牙齒脫落。經鑒定,郭某2損傷屬輕傷二級。****年**月13日,被告人郭*主動打電話投案。
原審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物證木棍、水果刀及扣押清單及其照片、隨案移送清單,被告人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證明、歸案情況說明、出警情況說明,撤訴申請書,證人郭某1、洪某、廉某的證言,被害人郭某2陳述,被告人郭*供述,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原審法院認為,被...(本文書還有81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