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責任的承擔。
原告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被告把原告撞傷的事實及責任情況。要求被告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余款由另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黃**、朱**、紫金財險聊城支公司對認定書均無異議。
被告朱**提交出售證明一份,證明****年**月6日朱**已把車輛出售給黃**。
被告黃**稱我是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購買的朱**的車,被告朱**提交的出售證明是真實的,該車輛還未辦理過戶手續。
被告保險公司對出售證明無異議。
原告稱,對該證明是否屬實不知情,因無其他證據佐證證明。
(二)原告要求賠償的損失數額。
訴訟前,經臨清市交警大隊委托,對原告駕駛的車輛進行了價格鑒定。****年**月8日,臨清市價格認證中心作出聊臨清價字(2015)153號價格鑒定結論書,結論為涉案上海飛翔電動自行車基準日損失價格人民幣貳仟壹佰元整。
訴訟過程中,根據原告的申請,經本院委托,對原告的傷情進行了司法鑒定。****年**月23日,聊城市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作出聊醫司鑒中心(...(本文書還有4107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