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呂**、劉**與被告靈璧縣中****責任公司民事主體間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適用簡易程序,于****年**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劉**及其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潘樹剛,被告靈璧縣中****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呂**、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150370.03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年**月5日,原告、被告及被告委托的委托拆遷人靈璧縣盛靈房屋拆遷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協議號為0148的《靈璧縣2007年四號地塊房屋拆遷產權調換(貨幣)補償安置協議書》,就原告坐落于該拆遷地塊的兩處房屋的拆遷產權調換、安置事宜進行了約定該協議書第五條第六項約定:“拆遷人應在被拆遷人完成該拆遷之日起18個月內(安置商鋪的24個月內),將安置房交給被拆遷人使用并辦理入住手續逾期拆遷人應按安置房總價值每日萬分之二承擔違約金”同時協議還約定:過渡期從****年**月3日開始,根據協議約定,被告應...(本文書還有430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