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胡*、武漢**餐廳、武漢亨***限公司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告北京潤萊所訴事實屬實,本院予以認定。
另查明,****年**月17日,被告李*、胡*、武漢**餐廳與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簽訂編號為ht0500********8895《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1900000元;借款期限240個月,自****年**月22日至****年**月22日止;借款用途為經營周轉;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61%,確定為年利率7.889%,貸款利率按月調整;貸款人對借款人到期應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約定的逾期利率按實際逾期天數計收逾期罰息,直至借款人清償本息為止,對借款人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罰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日的對日計收復利,按實際逾期天數計算,逐月累計;本合同逾期利率、罰息利率均為在本合同的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本文書還有2817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