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項**、李**、武漢明***限公司辯稱,與民生銀行借款屬實,但并不知道民生銀行將債權轉讓給原告。為什么轉讓一年后才通知我們?且債權轉讓數次,積極還款還是起訴。希望原告撤訴。
經審理查明,原告北京潤萊所訴事實屬實,本院予以認定。
另查明,****年**月29日,被告項**與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簽訂編號為1052*******0491的《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1430000元;借款期限108個月,自****年**月31日至****年**月31日止;借款用途為還舊借新;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43%,確定為年利率7.007%,貸款利率按月調整;貸款人對借款人到期應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約定的逾期利率按實際逾期天數計收逾期罰息,直至借款人清償本息為止,對借款人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罰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日的對日計收復利,按實際逾期天數計算,逐月累計;本合同逾期利率、罰息...(本文書還有2967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