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倫達物流公司辯稱:一、本案法律關系是租賃關系。合同名稱雖然是綜合物流服務合同,但是合同中的內容都是與租賃相關,合同中多處有租賃字眼。二、上訴人僅僅提供租賃服務,并未提供物流服務,具體體現為,上訴人提供場地租賃并每月收取租金,并未提供物流服務。三、上訴人向被上訴人通知繳納租金的時候,繳費通知也明確載明繳納租金,上訴人認可雙方的租賃關系。四、上訴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提供了物流服務,根據證據規則,上訴人應當就提供物流服務進行舉證。五、本案很明顯要適用“三免六減半”的優惠政策。國家有文件明確規定對于中小型企業要有租金優惠政策,并惠及真正的承租人。被上訴人作為最終承租人理應享受優惠政策。六、上訴人作為轉租方應當執行國家相關政策,給予被上訴人“三免六減半”的租金優惠。請求二審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全能通物流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飛倫達物流公司支付:1、綜合物流服務費705888元;2、物業管理費24766.80元;3、水電費2097.96元;4、綜合物流服...(本文書還有3946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