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劉**提交****年**月11日孫**接受博愛縣紀檢委調查時的調查筆錄2頁,內容是孫**在該筆錄中承認其買案涉院地的手續在焦作抵押貸款,這與本案抵押情況完全相符,證明孫**對涉案房產在劉**處進行抵押的事實是明知并且認可的,對該房產應當繼續執行。孫**質證意見:證據的真實性請法院核實。該份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孫**并沒有和劉**簽訂過房屋抵押合同,且案涉房屋沒有房產證,也不能進行抵押登記,所以不存在抵押的事實。該筆錄上孫**所說的手續指的是收據,但該收據是在另一個單位進行抵押的,并不是指劉**與馮**之間的債權債務。再說孫**也沒有跟劉**簽過字,劉**所說抵押登記不存在。馮**以及博愛縣***任公司對劉**所提證據不發表質證意見。
被上訴人孫**提交個人借款合同一份以及收條一份。...(本文書還有1076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