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告人賈**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荊剛、馬云龍、王英超、周媛媛、李文生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物證、書證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賈**故意傷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嚴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破壞了社會治安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賈**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處罰。請法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賈**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其辯護人提出,被害人李海軍等人進行非法傳銷活動,并誘騙、威逼賈**加人其傳銷團伙,強迫被告人賈**參與違法活動,對其實施非法拘禁,嚴重侵害了被告人賈**的人身自由;被告人賈**持刀捅刺被害人李海軍的行為系正當防衛;被告人賈**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案發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綜上,請求合議庭在量刑時對被告人賈**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本文書還有2920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