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于**因訴被上訴人哈爾**政府(下稱道外區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不服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黑01行賠初37號行政賠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年**月10日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詢問。上訴人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旭、張麗娜,被上訴人道外區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韋良月、馬向輝到庭參加詢問。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年**月12日,水產公司取得哈太國用(95撥)字第674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該證寫明土地坐落望橋街1號,土地用途為坑塘水面(漁),土地使用權總面積10018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719平方米。****年**月20日,道外區工業局作出哈外工字(1996)38號《關于市水產經銷公司集資創造望橋工業園區報告的批復》,同意水產公司集資建設望橋工業園區。****年**月4日,太平區三棵樹大街街道辦事處與水產公司簽訂《關于聯合創建三棵辦事處望江橋工業園區協議書》,約定雙方利用水產公司在太平區望橋街1號的國有土地創建太平區三棵辦事處望江橋工業園區;太平區三棵樹大街街道辦事處負責園區內水、電、路、建房手續等有關事宜等內容。
****年**月8日,于**與水產公司簽訂望橋工業園區集房開發利用協議書,約定建房位置為進口北側王瑞明以東,面積兩千...(本文書還有4959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