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鄭市***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凱興公司”)訴被告博愛**理局(以下簡稱“縣監管局”)、被告焦作**理局(以下簡稱“市監管局”)撤銷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決定一案,原告于****年**月1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凱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戎志亮,被告縣監管局的行政負責人閃蘭房,被告縣監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閆文蔚、王振中,被告市監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劉震、杜方濤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年**月19日,被告縣監管局作出博市監罰字【2019】第14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原告華凱興公司在涉案產品中未添加果肉的情況下,利用產品外包裝標注“特加果肉”等虛假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虛假廣告,因此對原告華凱興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責令停止發布廣告,消除影響;2.罰款500000元。原告不服,向被告市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被告市監管局于****年**月25日作出焦市監復決字【2019】17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被告縣監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原告華凱興公司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華凱興公司訴稱,****年**月19日,被告縣監管局以發布虛假廣告為由作出博市監罰字【2019】第147號行政處罰決定,對原告作出責令停止發布廣告、消除影響以及罰款500000元的行政處罰。原告于****年**月27日申請行政復議后,被告市監管局作出焦市監復決【2019】17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博市監罰字【2019】第147號行政處罰決定。原告認為:被告縣監管局明知無管轄權,明知認定事實錯誤,在程序違法情形下進行調查和處罰,且行政處罰種類錯誤;被告市監管局明知被告縣監管局無管轄權、認定事實錯誤,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時間都未能查清情形下,做出了錯誤的行政復議決定。理由如下:1.被告縣監管局明知認定事實錯誤,明知無管轄權,在程序違法情形下進行調查和處罰,且行政處罰種類錯誤,隨意更改行政處罰案卷。被告縣監管局明知:《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之2“術語和定義”中的2.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節“標簽、說明書和廣告”...(本文書還有8428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