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陳*與被告重慶某***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羅靜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及其與原告陳*的委托代理人汪信明、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龐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陳*訴稱,****年**月10日,原告和被告簽訂《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被告開發的渝中區大坪正街118號某某鑫城5幢2單元13-3號房屋一套,房屋套內面積73.14平方米,總房款250000元,交房時間為****年**月30日前。同時該合同第十五條還約定,被告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內辦理《房地產權證》,如因被告的責任,致使原告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原告不退房,從逾期之日起,被告按已付房價款總額,依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支付了全部購...(本文書還有282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