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意見,本院作如下認證:原告提供的證據1、來源真實、合法,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證據2與證據1相互印證,能夠證明被告收到款項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提供的證據1,來源真實合法,本院予以認可。證據2由于案外人李某某已經病故,其真實性無法確認,且與本案無關聯性,該證據本院不予認可。
本案經舉證、質證、認證,本院查明以下事實:****年**月25日,靈璧**公司向原告李**出具情況說明一份。內容是:“關于李**承接物流公司情況,我公司在安徽靈璧投資建設燃氣項目,因生產需要運輸原料,在****年**月20日經與李**協商與我公司合作承接物流公司業務。并約定:一、由李**出資組建﹤靈璧聯翔燃氣物流有限公司﹥;出資額200萬元;款項到位時間為30個工作日;此款用途:購置裝載燃氣原料運輸車輛三臺;購置辦公和交通設備、設施;辦理前期各種手續、開支費用、運輸保證金等。二、在李**達到上述約定后,我公司...(本文書還有818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