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檢察院以聊東昌檢公刑訴(2018)7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溫**犯故意傷害罪,于****年**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案件審理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田**、劉**、劉**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本案。因附帶民事訴訟,經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本案延長審限三個月。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愛華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田**、劉**、劉**共同訴訟代理人陳茂林、被告人李**及其辯護人于合龍、被告人溫**及其辯護人黃萍、任付軒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檢察院指控,****年**月3日晚上,在聊城市東昌府區鄭家鎮,被告人李**、溫**因對趙某2不滿將其喊至一品福龍蝦飯館門口,質問并毆打趙某2及其同伴于某。與趙某2等人共同吃飯的田某2、郭某2見狀持鋼管到現場,被告人李**、溫**分別奪取二人鋼管,李**持鋼管毆打田某2等人,溫**持鋼管毆打郭某2,致田某2受傷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田某2系重度顱腦損傷后繼發肺部感染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尸體檢驗鑒定書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溫**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建議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文書還有528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