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薛*未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協議、銀行轉賬記錄(復印件)、《信用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復印件)等證據,被告未提交證據也未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提出質證意見。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年**月2日,被告薛*(甲方)與原告姚**(乙方)簽訂《借款協議》,約定:乙方向甲方出借本金179851.27元,甲方于每月30日18:00前還款(節假日不順延,遇到天數不足30天的月份,則還款日為應還款當月的最后一日),月償還本息數額8276元,還款期數24個月;逾期還款的應當支付逾期違約金和罰息,其中逾期違約金按照當月應還本息的10%計算,不低于100元,每月單獨計算,罰息每日按照簽約當日至借款結束的應還本息的0.05%收取罰息,每月單獨計算;如甲方逾期...(本文書還有1868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