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在原告不知情下中國移動通*****璧縣分公司與靈璧縣***委員會以11000元的價格簽訂一份在原告院內土地上建造移動發射塔20年的土地租賃合同,移動發射塔占用原告院內土地169平方米。原告知道后立即趕到現場要求停止施工。后又去找中國移動通*****璧縣分公司找其有關負責人向其出示了法院裁定書和本人身份證,告知中國移動通*****璧縣分公司我才是此處產權的擁有人,要求立即停止繼續侵權,但中國移動通*****璧縣分公司采取欺騙推諉等手段依然把發射塔建造在原告的院內土地上。在上次的庭審中中國移動通*****璧縣分公司代理人提出他們已于****年**月已把產權交給中國鐵塔****市分公司。發射塔占用原告院內大量的土地,他們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并給原告生活帶來不便。
靈璧縣***委員會未作任何答辯。
胡**辯稱,原告訴稱我與村里簽訂合同中所涉及的土地是原告的土地,但我動...(本文書還有3563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