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重慶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華公司)因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中區民初字第6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重慶市渝中區大坪正街118號嘉華鑫城是嘉華公司開發建設,該公司于2005年取得了嘉華鑫城的《重慶市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年**月1日,嘉華公司(甲方)與周*、雷**(乙方)簽訂《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在該合同中約定:甲方將其開發建設的渝中區大坪正街118號嘉華鑫城B-10/11-17號房屋預售給周*、雷**,成交金額為205679元;周*、雷**應在合同訂立時付款62679元,余款由銀行按揭付款;嘉華公司應于****年**月30日前,將商品房交付周*、雷**使用。該合同第十五條關于合同登記和產權登記的約定”中約定預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地的房地產...(本文書還有2030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