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重慶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華公司)因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中區民初字第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重慶市渝中區大坪正街118號嘉華鑫城是嘉華公司開發建設。****年**月12日,嘉華公司(甲方)與劉*(乙方)簽訂《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在該合同中約定:嘉華公司將其開發建設的渝中區大坪正街118號嘉華鑫城3-17/18-2號房屋預售給劉*,該房屋套內建筑面積52.71平方米,成交金額為190093元;劉*應在合同訂立時首付100093元,剩余房款按揭支付;嘉華公司應于****年**月30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已進行竣工驗收備案登記的商品房交付劉*使用。該合同第十五條關于合同登記和產權登記的約定”中約定預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合同登記備案;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本文書還有2178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