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重慶嘉***限公司(以下稱嘉華公司)因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中區民初字第6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重慶市渝中區大坪正街118號嘉華鑫城是嘉華公司開發建設。****年**月4日,嘉華公司(合同中稱甲方)與張*、梅**(合同中稱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甲方將其開發建設的渝中區大坪正街118號嘉華鑫城G-22-4號房屋預售給乙方,該房屋套內面積65.02平方米,成交金額為240574元;乙方應在****年**月4日支付120574元,余款120000元經銀行按揭貸款支付;甲方應于****年**月30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已進行竣工驗收備案登記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該合同第十五條關于合同登記和產權登記的約定”中約定預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簽...(本文書還有278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