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7日6時44分許,被告駕駛二輪電瓶車沿江濱路由東向西正常行駛,突遇原告駕駛二輪電瓶車從后方快速超車,因原告操作不當,原告電瓶車右把手碰撞到被告人電瓶車左把手,導致原告人車同時摔倒,而被告人車完好。應原告要求被告幫忙撥打了120,隨后原告還主動撥打110報警電話說明情況后,被告在場等候近2小時未見交警到場便離開。后續接到交警部門電話后趕到交通事故處理中心,工作人員威脅說被告肇事逃逸,要求認罪。經多番解釋及工作人員技術偵查后,告知并安慰被告稱該事故系原告超車所致,且告知原告所在醫院,次日被告出于仁義道德去醫院看望原告并慰問傷情。11月底交警部門再次通知被告前去了解情況后便交給答辯人一張“交通事故認定書”要求妥善保存,因被告屬文盲人群并非知曉其內容,便要求辦案人員讀其內容,辦案人員稱被告會負有一點點責任,在辦案人員的強烈要求下被告簽了字,并告知具體判定需等雙方當事人后續到事故處理中心處理協商。事后期間被告及家人多次慰問原告傷情(并非原告所訴不聞不問),并要求同原告共同去事故處理中心去處理后續,但原告拒不配合且一再要求答辯人直接向其支付數萬元賠償金。2020 年6月13日被告收到法院傳票,被告按時提交了答辯狀,開庭前一天原告撤訴了,法院也給了被告裁決書,以為事情結束了,時隔兩年,現在原告再次起訴至法院。
被告是本人父親,沒讀過什么書,常年在外務工,是個實在的老實人?,F在這個事情整天擔驚受怕,想請教一下各位律師朋友,這個責任能否推翻?若不能推翻,具體會承擔多少責任和賠償金額?原告的具體訴求金額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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